发布时间:2015-09-19 08:25 信息来源:县法制办
CXDR-2015-01008
辰政办发〔2015〕54号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辰溪县小微企业信贷风险担保金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辰溪县小微企业信贷风险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年16日
辰溪县小微企业信贷风险担保基金
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我县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3﹞37号),及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担保基金”是指由县人民政府设立、县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引导县域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担保支持,并对其信贷损失进行风险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是指驻辰所有银行以及农村信用联社。
第四条 成立辰溪县小微企业信贷风险担保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风险担保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相关分管副县长、县财政局局长、县人民银行行长为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县财政局、县人民银行以及其他相关责任单位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其主要职责是:建立信息沟通和管理协调机制,共同做好风险担保基金的管理及审批工作。其中:县财政局负责领导小组会议的召集及日常工作;县财政局与县人民银行共同负责风险担保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县经信局、县人社局、县扶贫办以及其他相关责任单位负责建立小微企业库并定期审核更新。
第五条“风险担保基金”的资金规模,县人民政府按不低于1800万元限额设立,其组成为:
(一)“助保贷”风险铺底金1000万元;
(二)小额贴息贷款财政贴息资金300万元;
(三)扶贫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资金300万元;
(四)其他资金来源200万元。
第六条 风险担保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安全。
第二章 风险担保基金支持的方向和条件
第七条 风险担保基金支持的方向:
(一)在辰溪县域内依法设立,政府重点支持的创新型、创业型、战略型、科技型新兴产业;
(二)传统优势产业和“个改企、小升规”等小微工业企业;
(三)商贸流通企业(含电子商务);
(四)符合助农贷款投放范围的农业生产加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种养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五)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
第八条 风险担保基金支持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按章纳税;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济效益良好;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四)因企业临时还款资金困难,同时经贷款银行确认已同意给予续贷并已通过上级银行审批的,可申请风险担保基金进行过桥还贷,但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九条 账户设立。“信贷风险担保基金”管理机构在“信贷风险担保基金”业务合作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用于存放信贷风险担保基金。基金采用受托运作、专户管理的方式封闭运行,仅限于提供风险担保业务的担保及代偿。除经“信贷风险担保基金”管理机构和合作银行共同确认为代偿外,该账户内资金不得提取和支用。
第十条 资金使用。企业申请“信贷风险担保基金”,必须经风险担保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考察、审查后,提交风险担保基金管理领导小组集体会议研究同意,并出具“信贷风险担保基金发放通知书”后方能发放。合作银行根据县人民政府提供的风险担保基金额度,按1:10比例进行贷款投放。
第三章 信贷风险担保基金运作方式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按县人民政府“信贷风险担保基金”总金额的10倍放大对我县小微企业的贷款额度。执行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提供灵活多样可接受的贷款担保方式,除标准抵(质)押物担保贷款外,还可以接受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联保联贷、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或经营权质押等担保方式。
第十二条 风险担保基金建立后,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审核,统一拨付。县财政局、县人民银行等单位研究审核各金融机构申报资料,形成核定意见书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局按照各金融机构的担保额度将风险担保基金分别划至各金融机构账户。
第十三条 风险担保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套取、挪用风险担保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将已拨付的风险担保基金全额收回。
第十四条 各金融机构对财政部门拨付的风险担保基金应设立专门账户单独核算,并接受县财政局、县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申请信贷风险补偿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信贷风险担保基金的报告;
(二)贷款借据及合同;
(三)贷款抵押、质押合同(不包括信用类贷款);
(四)贷款逾期本息清单;
(五)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 信贷风险担保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县财政局负责“信贷风险担保基金”和企业保证金(依据县相关规定计提)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并监督和管理“信贷风险担保基金”的使用,建立完善绩效评价制度,定期对整体使用情况进行有效评估。各小微企业利用风险担保基金进行的贷款,贷款资金必须接受县财政局、县人民银行、相关合作银行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县财政局、合作银行有权提前追偿贷款本息,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贷款的;
(二)违反财经纪律,挪用或挤占贷款资金的;
(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其它情形。
第十八条 发生风险代偿的企业,县人民政府和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人民银行征信黑名单,定期在辰溪县门户网站公布,且5年内不再纳入我县“小微企业库”名单。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政府风险担保基金和金融机构贷款损失的贷款企业,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县财政局每年对合作银行的小微企业“信贷风险担保基金”业务进行评估考核,合作银行必须按季分别向县财政局和县人民银行报送“信贷风险担保基金”业务开展情况的报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