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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辰溪县金融产业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7-07 11:29 信息来源:县法制办

  • 索引号:431200/2019-126770
  • 文号:辰政办发〔2015〕43号
  • 统一登记号:CXDR-2015-01005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20-07-06
  • 签署日期:2015-07-06
  • 登记日期:2015-07-06
  • 所属机构: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所属主题:民政、扶贫、救灾
  • 发文日期:2015-07-06
  • 公开责任部门: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CXDR-2015-01005

辰政办发〔201543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辰溪县金融产业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辰溪县金融产业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76日 


辰溪县金融产业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促进我县金融产业扶贫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开展金融产业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湘信联发〔201448号)、《关于做好全省产业扶贫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湘扶办联〔20146号)和《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明确第二批金融产业扶贫推进县及进一步做好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湘扶办联〔20155号)文件精神,以及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产业扶贫贷款贴息资金,分为到户贷款贴息资金和项目贷款贴息资金。到户贷款贴息资金是指对我县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发放的小额贷款进行贴息的专项资金。项目贷款贴息资金是指对带动贫困农户共同致富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简称扶贫经济组织,下同)贷款发展产业项目进行贴息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纳入财政扶贫资金统一管理,由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和县财政局共同管理使用,实行专账核算和县级财政报账制,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贴息范围之外的其他支出。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四条承贷机构为信用联社。

第二章到户贷款贴息方法

第五条按期归还贷款的农户,享受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贴息的全额补助。逾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不享受贴息。计算方式为:贴息额=贷款本金×基准利率×贷款期限。

第六条 每半年村委会统一收集贫困农户还本付息凭证,一年期内贷款,提供还本付息凭证,一年期以上贷款,提供结息凭证,报乡镇及县扶贫部门审核,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会同县财政局共同审批,确认贴息对象和金额。到户贷款贴息资金通过一卡通直接补贴到贫困农户。在审核贫困农户贷款贴息资金时,需依据贫困农户情况确认其身份,并审查其贷款是否真正用于生产发展。

第三章项目贷款贴息方法

第七条项目贷款贴息率,原则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50%执行,视项目的扶贫效果、带动贫困农户情况,由省扶贫开发办公室、财政厅在下达各县(市、区)的规模计划内确定具体的贴息额度。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直接补贴给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贷款贴息期限为1年。

第八条 项目贷款贴息申报工作由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县财政局具体组织。

1.承担扶贫任务的扶贫经济组织(或项目实施单位)经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县财政局考察评估后,根据产业发展项目和帮扶方式等内容与县扶贫开发办公室签订扶贫责任书。在承贷机构获得贷款并按期付息后,即可向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县财政局申请贴息。

2.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县财政局审核项目贷款贴息申请,需审查扶贫经济组织支持带动贫困农户脱贫致富情况和与县扶贫开发办公室签订扶贫责任书的完成情况。

3.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县财政局在每年6月底前根据省下发的申报指南将项目贷款贴息资金有关材料上报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市财政局,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市财政局审查后于7月底前上报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省财政厅,超过规定时间申报的不予受理。

第四章贷款贴息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贴息额以外的应收利息,借款人应按期支付。县扶贫开发办公室、村级初评小组协助宣传。

第十条加强对扶贫贷款贴息资金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等监督检查,坚持阳光操作,所有贴息对象要分级公示。到户贷款贴息由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在项目村组公示,项目贷款贴息由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在网上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县审计部门每年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的,一经查实,应立即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五章

第十一条 县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此管理办法的具体解释。

第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