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09-16 09:26 信息来源:县法制办
CXDR-2014-01007
辰政办发〔2014〕40号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辰溪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辰溪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9日
辰溪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法治湖南建设纲要》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府法律顾问是指县人民政府、县直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为了办理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需要,聘请的相关法律专业人员。
第三条 辰溪县境内政府法律顾问的聘用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全县政府法律顾问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承办法律事务登记、调查取证、集体讨论等各项管理制度;
(二)负责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审核;
(三)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库,并为每个政府法律顾问建立工作档案;
(四)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办理县人民政府交办的诉讼、仲裁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五)监督政府法律顾问办理县直单位、乡镇人民政府交办的诉讼、仲裁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六)通报政府法律顾问有关的工作情况。
第五条 管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县政府法制办年度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政府法律顾问库,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首席法律顾问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人担任;
(二)专职法律顾问由专职从事法律顾问工作的县政府法制办及县司法局相关工作人员组成;
(三)聘任法律顾问由法律专家和执业律师担任。
第七条 担任政府聘任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全日制法律本科以上毕业且拥有法律职业资格证,并有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
(三)在法学教学研究、法律实务等领域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
(四)热心服务社会公共事务。
第八条 政府法律顾问库的人选,由县司法局在本县执业律师中推荐或者由上级政府法制部门、市律师协会、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等单位在本单位法律专家中推荐,经县政府法制办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县政府法制办在政府法律顾问库中选定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颁发聘书。
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任期为一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十条 县直单位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处理相关法律事务应在政府法律顾问库中聘任法律顾问。
第十一条 政府法律顾问承担下列工作:
(一)就政府及其部门的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咨询意见或者进行法律论证;
(二)对政府及其部门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法律修改意见和补充建议;
(三)参与处理涉及政府及其部门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
(四)代理政府及其部门参加诉讼,维护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维护政府及其部门的合法权益;
(五)参加以政府及其部门名义洽谈、签约的经济项目的谈判,协助起草、审查重大经济合同、经济项目法律意见书以及其他重要法律文书;
(六)协助政府及其部门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七)向政府及其部门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就政府及其部门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
(八)应邀参与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并对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参与研究县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向县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十)办理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二条 政府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调查取证,查阅相关资料,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二)参加政府及其部门召开的有关会议,并独立发表意见;
(三)按约定获得工作报酬,享受工作待遇;
(四)开展政府法律顾问活动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十三条 政府法律顾问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职守,维护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聘用单位的形象和声誉;
(二)保守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工作秘密,对不宜公开的事项,不得向聘用单位以外的任何人披露;
(三)在名片、网站、微博等其他各种载体上表明政府法律顾问身份应以聘用单位与其签订的合同为依据,未签订聘用合同的,不得擅自以县人民政府、县直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等身份对外开展活动;
(四)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不得在诉讼或非诉讼及仲裁活动中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办理与县政府有直接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六)不得做出其他有损聘用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四条 政府法律顾问在承办聘用单位法律事务中,认为本人与聘用单位交办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理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五条 政府法律顾问应当按下列规定参与处理聘用单位的法律事务:
(一)普通法律事务,由聘用单位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法律顾问咨询;
(二)疑难复杂法律事务,由聘用单位事先将相关材料递交法律顾问,并根据实际需要,召集法律顾问通过咨询会、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提出法律意见或直接由法律顾问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三)聘用单位对外交往和谈判过程中需要法律顾问的,由聘用单位法制机构负责通知。
第十六条 政府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需直接书面报告聘用单位负责人的,须经聘用单位的法制机构审核后上报。
书面报告一式两份,一份由聘用单位法制机构向聘用单位负责人转报,一份交由聘用单位法制机构留存。
第十七条 政府法律顾问完成所承担的工作后,应及时填写《政府法律顾问服务登记表》留存。
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将法律服务工作进行汇总,填写《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汇总表》(见附件1),和《政府法律顾问服务登记表》(见附件2),一并报聘用单位法制机构和县政府法制办备存。
第十八条 政府法律顾问会议设年会和专门会议。年会每年召开一次,专门会议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召开。
政府法律顾问会议主要研究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情况,对政府法律顾问进行考评。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载明会议情况和与会人员意见,并由参加会议的法律顾问、其他与会人员和记录员签名。
第十九条 政府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聘用单位法制机构报请聘用单位批准后解聘,并报县政府法制办审查,由县政府法制办提请县人民政府决定,将其从政府法律顾问库中除名:
(一)被判处刑罚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纪律被剥夺法律职业资格或者专业职称的;
(三)任期内无正当理由2次不参加法律顾问会议或者3次不按期限提供书面法律意见的;
(四)泄漏因担任法律顾问职务而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从事与其职业、法律顾问身份不相符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害聘用单位利益的。
政府法律顾问可以向聘用单位申请辞去法律顾问职务,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 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9日印发
附1:
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汇总表( 年 月 日至 月 日)
法律顾问 |
|
||
编号 |
服务时间 |
服务对象 |
服 务 事 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2:
政府法律顾问服务登记表
法律顾问 |
|
服务对象 |
|
联 系 人 |
|
时 间 |
|
服务事项(内容) |
|
办理结果 |
|
备 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