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08-18 11:06 信息来源:辰溪县人民政府
CXDR-2014-00002
辰政发〔2014〕6号
辰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辰溪县自然灾害救助暂行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辰溪县自然灾害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辰溪县人民政府
2014年8月14日
辰溪县自然灾害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顺利开展灾后重建工作,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号)和《湖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湘财社〔2011〕27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救助对象是指因洪涝、干旱、地质灾害及其他自然灾害造成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
第三条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方针,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分类施救、突出重点的原则。受灾群众的生活困难主要通过灾区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互助互济、政府帮扶等方式加以解决。
第四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县、乡两级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特别是洪涝、地质灾害应紧急转移受灾群众,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安置灾民,全力维护灾区生产生活秩序。
第二章 救助项目
第五条 应急期间生活救助。灾害应急期间生活救助是指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
第六条 过渡性生活救助。灾后过渡性生活救助是指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间基本生活困难的救助。
第七条 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是指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的救助。
第八条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是指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的救助。
第九条 住房重建救助。住房重建救助是指因灾造成房屋全倒塌或因地质灾害造成需搬迁的受灾户重建基本住房的救助。
第三章 救助标准
第十条 灾害应急期间生活救助标准。被转移安置灾民应急期间生活,按每人每天10元标准救助或安排相应物资保障其基本生活,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5天。
第十一条 灾后过渡性生活救助标准。灾后过渡性生活救助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安排资金保障其基本生活,救助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对确需延长的须报经县政府研究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二条 冬令春荒、旱灾临时生活救助标准。根据受灾群众实际需救助情况,适当给予一次性资金或物资救助。
第十三条 住房重建救助标准。以分散安置为主、集中安置为辅的原则,鼓励受灾户自行选址重建、到本县县城或集镇购房。对确因不能分散安置的受灾户,实行集中选址安置,集中选址安置应当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建筑风格。
(一)自行选址重建的,受灾户应在国土资源部门指导下进行选址重建,待新房屋建成并拆除原倒损房后,按6万元/栋的标准予以救助。
(二)到本县县城或集镇自行购房的,受灾户凭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和契税完税证明在拆除原倒损房后,按5万元/户/套的标准予以一次性救助。
(三)纳入集中选址安置建房的,在国土资源部门具体指导下进行选址,场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由乡镇和村支“两委”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建成并拆除原倒损房后按5万元/栋的标准予以救助。
对纳入集中安置的受灾户其重建住房宅基地占地面积以每户现有人口和原宅基地面积为依据,由当地乡村两级综合测算每户宅基地占地面积,每户宅基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四)因自然灾害确实构成危房且不符合住房重建救助条件的,由村民委员会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再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上报县住建部门,经住建部门现场鉴定核实为危房的,纳入全县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第四章 灾情核查与评估
第十四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村(社区)委员会应立即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核查灾情,并将核实的灾情分门别类及时上报给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县民政、国土、水利、农业、住建等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接到灾情报告后,县民政、国土、水利、农业、住建等部门应立即开展灾情核查,将核实灾情汇总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及时启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
第十六条 县民政、住建、国土等部门在统计核查灾情过程中,应做到及时、科学、准确。灾情稳定后,要积极做好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及上报工作,保存好统计核查原始档案,以备审计监督检查。
第五章 资金筹措及发放
第十七条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实行多方争取、归口管理、统一使用的原则。房屋搬迁、重建及改造资金由县住建、民政、国土、扶贫等部门负责筹措解决;集中选址安置的场地平整及进场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由县国土、发改、交通、水利等部门负责争取专项资金解决;灾民生活救助资金由县民政部门负责解决。
第十八条 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流程,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县民政、国土、住建、扶贫等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受灾乡镇农业人口规模、受灾情况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对救助资金进行分配,报县政府批准后及时拨付资金。救助资金由县财政局通过银信部门,原则上实行“一卡通”发放到户,确保救灾资金管理使用规范,运行安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按照强化监督、注重时效的原则,根据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管理要求,建立以县民政、住建、国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联动监督检查机制,实行定期检查与随机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全县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对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若国务院和省、市调整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标准时,原则上按调整后的救助标准,结合本县实际执行。
抄 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