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08-23 10:53 信息来源: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CXDR-2014-01006
辰政办发〔2014〕34号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辰溪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辰溪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辰溪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运行管理,规范工程供水经营活动,促进农村饮水安全供水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为辰溪县内全部或者部分利用国家资金所修建的农村供水工程,分为集中供水工程和单村供水工程。集中供水工程包括联乡、联村和乡镇政府所在地集镇(村)的供水工程。其他为单村供水工程。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主体。
县水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财政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的资金监管,每年安排一定的财政预算资金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管护的资金扶持。
县卫生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的卫生监督和水质监测。
县环保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源的水体监测和水源地的环境监管。
县物价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价的核定和监管。
县电力部门负责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提供可靠电源,提水电价按农村居民生活用电电价执行。
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制定相应管理细则,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其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有偿供水,受益单位和个人应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供水管理,实行集中供水工程与单村供水工程分别进行管理。
供水工程全部由国家出资修建的,属国有资产。由国家和其他投资方共同出资修建的,属于出资方和国家共有。集中供水工程由工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单村供水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或委托工程所在地的村委会管理。
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供水经营管理,在不改变其工程用途的原则下,可实行委托和承包等方式进行管理,但不得拍卖。采取委托和承包等方式进行管理的合同,其合同期限原则上一年一签,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合同签订前,应取得县级水利、卫生、环保及财政等部门的审查同意;合同签订后,报上述部门备案。
第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相关建设部门应及时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第八条 供水工程的管理主体要及时确定供水单位和供水管理人员,制定管理办法,进行工程运行管理,负责对其工程资产保护、供水安全、工程运行及维护。
第三章 供水管理
第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入供水运行前,必须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制定供水事故应急预案。运行中,要加强管理,安全供水。
第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生产区域内要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水厂厂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加强日常巡查,确保水厂安全。
乡镇人民政府对集中供水工程水厂必须确定2人以上的管理人员,并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第十一条 供水管理人员要加强对供水设施、设备、管网的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安全可靠,运行正常。
第十二条 供水单位要严格按照农村饮水安全卫生标准要求,进行水质消毒等方面的处理,保证供水质量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卫生部门要按有关要求定期进行水质检测,对水质检测不合格的,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供水单位限期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供水单位逾期未处理到位的,供水工程的管理主体应按照合同规定收回工程运营权。
第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单位为公益性服务单位,享受政策优惠。
第十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管网的维护以用户水表为界,入户表以上部分由供水单位负责,入户表及以下部分由用户负责。
新装或改造供水设施的用户,应向供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并经批准后由供水单位负责实施,用户应向供水单位交纳相应的工程费用。严禁擅自改建、拆除供水设施和私自接水。
第四章 水费管理
第十五条 为确保供水工程的管护到位及长期正常运行,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必须实行有偿供水。用水户均应安装计量水表,按时交纳水费。逾期未交纳水费的,可停止供水。
第十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应按照确保水厂能长期正常运转保本微利的原则进行核定。集中供水工程供水价格由县物价部门核定。单村工程可根据该工程特点依法由物价部门或所在村委会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确定。
第十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单位要建立“明白栏”,水量、水价、收费公开,严格履行财务有关规定,接受审计、财政、物价、经管等部门的检查和用水户的监督,并按照规定向上述部门报送报表。
第五章 工程保护
第十八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加强对农村水源及水源地的保护。按照《辰溪县水资源管理及农村饮用水源保护暂行办法》(辰政办发〔2013〕42号)划定好保护范围,建立相应的保护标志。
第十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保护和管理范围参照《辰溪县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划定标准》(辰政办发〔2007〕26号)确定,依法进行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供水主管线上修建建筑物。特殊情况,确需供水管道迁移或改道的,需报县水利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所需全部费用由需要迁移或改道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为加强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的维修管护,以乡镇为单位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管护专项资金”专户,资金来源主要是县财政预算安排和通过承包工程经营权的所得收益等,维修养护专项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并用于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的维修和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私自拆迁、毁坏供水设施及私自接水、窃水或破坏水源、污染水质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供水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违章操作,造成经济损失、出现水质污染、造成人员伤亡等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 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