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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辰溪县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直接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4-03 09:01 信息来源: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索引号:431200/2019-125578
  • 文号:辰政办发〔2014〕12号
  • 统一登记号: CXDR-2014-01004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17-09-08
  • 签署日期:2014-04-02
  • 登记日期:2014-04-02
  • 所属机构:辰溪县人民政府
  • 所属主题:财政、金融、审计
  • 发文日期:2014-04-02
  • 公开责任部门:辰溪县人民政府

                                             CXDR-2014-01004    

                                     

辰政办发〔201412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辰溪县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直接

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辰溪县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直接支付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42

辰溪县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直接支付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深化财政支出改革,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和监督,规范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减少资金拨付中间环节,提高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项目建设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直接支付管理,是指对于政府性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由财政部门将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直接支付给项目承建商和设备供应商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实行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直接支付管理的项目,其建设单位的建设责任主体不变、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职责不变、预算批准的资金使用权限不变。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支付,县财政部门应遵循“按项目计划、按资金预算、按基建程序、按工程进度、按评审结果”原则办理资金直接支付手续。

第五条凡新建项目投资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改建、扩建、维修、装饰装修项目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政府性投资项目,都属于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直接支付管理的范围。具体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三)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四)政府融资平台取得融资资金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五)其他政府性投项目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六条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直接支付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如:设计费、可行性研究费、环评费、招投标费、代建费、监理费、中介机构咨询服务费、勘探费、质检费及其他)和其他投资。

第七条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直接支付方式:

1)建筑安装工程资金由县财政部门直接支付给项目中标承建单位;

2)设备投资资金由县财政部门直接支付给设备供应商或代理商;

3)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有关工程采购项目和设备直接支付给中标供应商;

4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资金除核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由县财政部门“按工程总概算、建设单位年度用款计划”核定支付给建设单位外,原则上都应直接支付给相应的收款(用款)单位。

第八条建设单位申请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时,建设单位需填写《辰溪县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直接支付申请表》,连同立项批复、施工合同、工程进度情况书面报告等相关资料送县财政局审批办理支付手续。

第九条工程竣工验收前,工程进度款累计支付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70%。工程竣工后,承建单位依据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报告或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清算,同时县财政部门依法代扣项目建设产生的税款。

第十条国库直接支付程序:县财政国库管理局凭审批后的《辰溪县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直接支付申请表》将直接支付额度下达给建设单位,然后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收款人。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根据县财政部门审核盖章后的《辰溪县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直接支付申请表》和有关收款票据登记有关会计账簿,做好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各项工作。严格执行国有建设单位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加强项目和资金的管理,对于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建设资金的,县财政局将暂缓或停止支付资金;对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承建单位、设备供应商、代理商和项目监理等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合同条款,在向建设单位申请支付工程款、设备款等事项时要认真核算,如实申报。如发现其弄虚作假,县财政部门将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抄 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辰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4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