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县环保局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程序
发布时间:2015-09-25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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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条件:
1、限期治理项目的设计单位具有相应等级的设计资格,项目的设计方案已经有关部门或企业组织的专家审查;
2、环境保护设施的土建、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布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3、环境保护设施按设计要求建成,经负荷试车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企业满负荷生产的需要;
4、水污染防治设施经过一定时间的试运行,处理效果良好。化学法治理需经一个月以上的试运行,好氧法治理需经三个月以上的试运行,厌氧好氧法治理需经六个月以上的试运行;
5、外排污染物符合限期治理下达的指标要求,排污口设置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按照国家《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5,GB15562.2-1995)》等标准设置排污口标志牌,且安装必要的污水外排监测监控装置;
6、环境保护设施能正常运转,符合交付使用的要求,并具备正常运行的条件: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和熟练的环境保护设施操作人员,建立环保设施操作、维修规程等环境管理制度;配有环境监测人员、监测仪器,建立监测制度;
7、限期治理项目的有关文件、环保设施试运行记录等档案资料详实、齐全;
8、限期治理单位递交以下申请材料,并抄送行业主管部门:《湖南省环境保护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申请书》(一式5份)、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方案、设计图纸、污染防治设施土建及设备安装质量鉴定合格证明、试运行期间监测记录以及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监测的规章制度;
9、限期治理单位经我局同意后,委托局环境监测站监测;
10、环境监测站编制监测方案,报我局备案后实施,并向委托单位提交《监测报告》;
11、限期治理单位向我局提交《监测报告》;
12、我局自收齐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组织审查验收。
许可程序:
1、受理:审批事项受理工作人员,查验申报材料,并告知是否受理和办理时限,对不受理的要告知理由。
2、审核:污染防治股,按照标准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组织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会议建议,并做好有关准备工作。组织验收组对污染限期治理项目进行实地踏勘和审议,按照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标准进行验收,提出验收意见。
3、复审:污染防治股,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4、会签:相关处室负责人 ,按照审核验收标准提出会签意见。
5、审定:分管副局长,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6、告知:审批事项受理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告知处理结果。
7、 30个工作日(不含投诉受理工作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