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5-08 11:11 信息来源:
消毒产品卫生许可
事项类型 |
序号 |
对象 |
事项名称 |
子序 |
子项名称 |
法定依据 |
执行 部门 |
备注 |
行政许可 |
6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消毒产品卫生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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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第35条 消毒服务机构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消毒服务。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消服证字(发证年份)第××××号,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消毒服务机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卫生许可证。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
县卫生监督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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