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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产品卫生许可

发布时间:2015-05-08 11:11 信息来源:

消毒产品卫生许可

事项类型

序号

对象

事项名称

子序

子项名称

法定依据

执行

部门

备注

行政许可

6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消毒产品卫生许可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第35 消毒服务机构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消毒服务。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消服证字(发证年份)第××××号,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消毒服务机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卫生许可证。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县卫生监督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