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县民政局关于开展社会组织2023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22 09:24 信息来源:辰溪县民政局
辰民发〔2024〕3号
辰溪县民政局
关于开展社会组织2023年度检查工作的
通 知
县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社会组织: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县民政局将开展社会组织2023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请各社会组织对照有关要求填报年检材料,确保所提交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于2024年3月31日前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初审,并于5月31日前将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出具初审意见的年检纸质材料报送我局。请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时通知并指导、督促所主管的社会组织按规定要求和期限填报年检材料,对材料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及时作出初审结论。
为提高年检工作实效,我局将通过抽查审计、实地检查等方式,按一定比例对年检所涉事项进行抽查核实,并结合日常管理中发现问题的核查情况,综合研究确定年检结论。对虚假填报和未按期报送年检材料的,我局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具体年检事项须知见附件)。
附件:辰溪县社会组织2023年度检查事项须知
辰溪县民政局
2024年3月11日
附件
辰溪县社会组织2023年度检查事项须知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县民政局将对登记的社会组织实施2023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有关安排如下:
一、年检范围
凡在2023年6月30日以前经县民政局批准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均应当参加年检。
二、年检时间、材料和程序要求
参检社会组织应当于2024年5月31日前按如下程序和要求完成年检材料的准备和报送工作。
(一)开展年度财务审计
社会组织作为委托人入驻《湖南省中介服务超市》,发布财务审计报告采购公告。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对本单位2023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由入驻《湖南省中介服务超市》的审计机构出具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二)网上填报《2023年度工作报告书》
2024年3月1日起可登录湖南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网上填报系统(https://113.246.57.67:10100/ssologin/login?flag=false),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选择菜单栏中“年检”业务,选中年检年份为2023年的年检通知,点击右上角“填写年检信息”按钮进行填报并提交。6月1日起网上填报通道将关闭。通过审核后,应当将《2023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一式三份),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请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时通知并指导、督促所主管的社会组织按规定要求期限填报年检材料和领导干部兼职情况,对材料内容和领导干部兼职情况进行认真审查,出具初审结论。各社会组织应当认真填写年度工作报告书,保证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报送纸质材料
社会组织应当在2024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2023年度工作报告书》和《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由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初审(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和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没有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环节,直接报送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股)。5月31日前,社会组织应当认真填写《2023年度工作报告书》(一式三份,原件)和《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情况统计表》(一式两份,原件)和《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送交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股,并持《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副本)》到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股加盖年检印鉴。保证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按要求打印纸质文本,理事情况表、台账信息打印纸质文本。2022年度年检结果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社会组织,同时还要提交整改情况报告(一式两份)。根据工作需要,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股可要求社会组织提交有关事项的情况说明和其他必要的补充材料。
已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在报送年检材料时一并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在报送年检材料时一并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报送纸质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31日,报送的年检材料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对逾期未报送年检纸质材料的社会组织,县民政局不再接收材料,将按照未参加年检处理。
三、年检的审查形式、结论和标准
县民政局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法规政策对社会组织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抽查审计、实地检查和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综合研究确定社会组织2023年度年检结论。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社会组织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的,年检时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理。社会组织年检结论公布后,如发现存在影响当年年检结论情形的,年检结论将予以重新确定。
(一)社会组织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如发现社会组织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不合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存在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罚则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未按规定建立党组织或开展党建工作的;
2.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4.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包括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未按期进行理事、监事换届等情形;
5.无固定住所或必要活动场所的;
6.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7.不按规定接受或配合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8.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或章程未经核准的;
9.财务制度不健全,未按规定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其中行业协会商会收取会费档次大于4级),财务管理有违规行为,资金、资产来源或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0.民办非企业单位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2.未按规定设立或者管理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
13.现有净资产低于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4.主要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或在职公务员、领导干部、离退休干部在社会组织中任职,未按规定报批报备的;
15.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组织法人设立条件的,包括没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等情形;
16.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
17.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或列入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名单的;
18.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或者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对问题进行整改的;
19.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20.开展涉黑涉恶活动,或为涉黑涉恶势力提供保护伞的;
21.牵头成立非法社会组织或者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的;
22.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23.无法提供活动资金合法来源的;
24.与恐怖组织有资金往来的;
25.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政策规定和自身章程的;
(三)社会组织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自身章程的行为或情节轻微已及时纠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四)年检“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社会组织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对于年检中存在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罚则、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县民政局将视情节依法给予相关处罚。
四、年检结果公告
社会组织年检结论将在政府门户网公告。
五、联系方式
年检联系人:薛丽 15115297052
张琦 07455251445
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股地址: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39号窗口。